积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协定

目前,一些税务机关将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重点放在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的执行上。其实,这只是执行税收协定的一个方面,执行税收协定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引导企业在境外开展经

积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协定

目前,一些税务机关将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重点放在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的执行上。其实,这只是执行税收协定的一个方面,执行税收协定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引导企业在境外开展经贸活动时,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

自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重视利用税收协定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在京的某芬兰跨国公司为例,2011年以前,中国和芬兰的税收协定中股息的优惠税率是10%,与我国现行国内法的税率一致。由于该芬兰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很大,为能享受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的优惠,该公司向芬兰税务主管当局提出修改中芬税收协定关于股息条款的内容。根据该公司的诉求,芬兰税务当局向我国税务当局提出了修改协定的要求。通过谈判,2010年两国签署的新协定中,股息的优惠税率是5%,该协定自2010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2011年,该芬兰跨国公司享受股息减免税额高达11.95亿元,占北京市国税局2011年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总金额的一半。

从这一案例不难看出,跨国公司对税收协定的重视程度非常高,利用税收协定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加大。2010年和2011年,北京国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总金额分别为7.4亿元和24.4亿元,增幅高达230%,2011年股息减免税金额更是2010年的5倍。

然而,反观我国“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的情况却并不乐观。以北京为例,2010年和2011年,北京市国税局为“走出去”企业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分别为227件和392件,增幅达73%。但税务机关目前的信息系统没有采集“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详细数据。因此,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实际经营情况很难全面掌握,对其在境外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也很难了解。

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遇到方面的问题,也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针对其境外投资经营情况而希望修改税收协定的诉求。一些企业即使在境外遭受到不公正的税收待遇和涉税纠纷,也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向我国税务当局提出解决不公正的税收待遇和涉税纠纷的双边磋商的申请。因此,“走出去”企业对税收协定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对税收协定的理解也不够全面,应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还有待增强。

笔者认为,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过程中,引导我国企业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来说,建立和完善“走出去”企业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掌握和更新“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和经营动态信息,掌握企业在境外执行税收协定的信息,应该是一个首要的工作。因为只有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境外执行协定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才能有的放矢,及时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问题。

同时,加大税收协定的宣传力度也非常有必要。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走出去”企业关于税收协定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走出去”企业认识到税收协定的重要性,让企业知道应用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能够带来的好处。比如,在国外不缴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获得非歧视待遇、解决跨境涉税纠纷等等。同时,通过对税收协定具体案例的宣传,使企业充分理解如何正确应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并对税收协定带来的好处有直观的感受。

此外,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企业的涉税诉求。一方面,应研究和分析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趋势,根据国际经济大环境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有针对性地谈签和修改相关协定条款,使我国企业能更多地享受到税收协定带来的好处,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另一方面,应及时了解“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遭受的不公正税收待遇和涉税纠纷,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双边磋商,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相关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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